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曉飛 通訊員 黃碩)自稱托運的三件古董瓷器損壞,劉先生起訴廈航索賠220餘萬。記者今天從朝陽法院獲悉,因劉先生無法證明受損瓷器價值、未做評估鑒定、亦未辦理保價,法院最終判決廈航賠償劉先生500元。
  2013年4月4日晚9時,劉先生夫婦乘廈航航班從北京飛往福建。當晚7時左右,劉先生將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中辦理了托運。
  劉先生說,他因為看到機場工作人員採用扔的方式裝運行李,故辦完托運手續10多分鐘後即找工作人員要求取回托運行李。當晚八點多取回時發現,行李箱和裡面的三件瓷器已經損壞。
  廈航賠償其新行李箱一個,但只同意賠償瓷器損失500元。劉先生稱三件瓷器均是古董,遂起訴索賠220餘萬。
  廈航辯稱,劉先生既未聲明物品易碎也未保價,只同意按照100元/公斤的標準賠償500元。
  庭審中,因為沒有古董憑證,劉先生申請對瓷器價值進行評估。但他沒去法院認定的評估機構,自行委托某公司評估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藏品信息登記表和收據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劉先生提交的未加蓋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記表,不能確定是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出具的。法院認為,三件瓷器重量不足5公斤,劉先生既未隨身攜帶,又未聲明,法院只能參照規定確定瓷器損失並據此作出判決。  (原標題:瓷器受損 稱古董索賠220萬 乘機人拿不出相關憑證 法院判決廈航賠5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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